十八、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法定要求或有必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十九、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采取行政措施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行文部署。下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报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