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8〕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二条第二款“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规定,全州统一执行云政发〔2008〕69号文件,乡镇财政不再作为一级预算,乡镇财政预算纳入县、市财政,作为县、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乡镇所属站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或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二、乡镇财政所作为县、市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办理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管理事务,履行乡镇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改革后的乡镇为县、市级财政的预算单位,不再是一级预算。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事项。乡镇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可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后,上报县、市财政部门。
四、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7〕68号),编制和执行本乡镇所属站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体业务和相关事项的报告和审批,按照县、市级预算单位的管理程序办理。
编制和审批乡镇部门财政支出预算,要按照县、市制定的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和办法,足额核定乡镇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村级基本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预算,保障乡镇机关、站所、村级组织的运转需求。按照“三权”不变的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形成的乡镇收入财力,保证安排乡镇基本支出预算后的结余,作为乡镇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支出,优先用于清偿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