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3%左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削减13.22%和18.20%,是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要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确保把“三个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三个体系”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到位,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的监督,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四、《
泰安市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发〔2006〕62号附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煤炭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县(市、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县(市、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