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8〕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5〕52号)精神,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现就切实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耕地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负责。在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办法以及奖惩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组织签订责任书。县、乡、村要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时,要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中注明。
二、严格依法管理,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规定
各地要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促使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按照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要求,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同时,要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积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建设促保护,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本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卡等档案材料要齐全,并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各地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两个月内,将基本农田保护图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