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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应建立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全市监督检查总体情况、通报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布置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分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二)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附件一);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数据表》(附件二);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

  (六)下一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仅在每年12月10日上报)。

  市局应及时汇总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情况,并报送国家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4日起施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药监械〔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数据表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重点监管品种情况

 

许可证编号

 

生产范围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

 

企业负责人

 

发证日期

 

管理类别

 

质量负责人

 

内审员人数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洁净面积

 

洁净等级

 

总建筑面积

 

生产面积

 

变更情况

 

质量体系状况

质量体系考核 □   现有细则 □   GMP □    体系认证:______ 其它:______

产 品 名 称

注 册 证 号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产品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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