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局应建立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全市监督检查总体情况、通报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布置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分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二)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附件一);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数据表》(附件二);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
(六)下一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仅在每年12月10日上报)。
市局应及时汇总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情况,并报送国家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4日起施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药监械〔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数据表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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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监管品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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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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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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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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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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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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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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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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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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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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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审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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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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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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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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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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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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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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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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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状况
| 质量体系考核 □ 现有细则 □ GMP □ 体系认证:______ 其它: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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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名 称
| 注 册 证 号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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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类□ Ⅱ类□ 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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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类□ Ⅱ类□ 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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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类□ Ⅱ类□ 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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