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械〔2008〕19号)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第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4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的意识,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自律,规范北京市各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对本市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控制过程所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行政辖区划分监管职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全市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发布和调整北京市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