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要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泰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泰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斌芳 (副市长)
副组长:崔义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鹿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诚实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西昌 (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处长)
袁立新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姬生勤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同武 (市城管执法局工会主席)
刘向阳 (泰山管委副主任)
张其玉 (市高新区管委副调研员)
孔凡洪 (团市委副书记)
李 明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西银 (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春艳 (泰山火车站工会主席)
宋宪春 (泰山区副区长)
张 青 (岱岳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鹿锋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