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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泰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泰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斌芳 (副市长)
  副组长:崔义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鹿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诚实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西昌 (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处长)
      袁立新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姬生勤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同武 (市城管执法局工会主席)
      刘向阳 (泰山管委副主任)
      张其玉 (市高新区管委副调研员)
      孔凡洪 (团市委副书记)
      李 明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西银 (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春艳 (泰山火车站工会主席)
      宋宪春 (泰山区副区长)
      张 青 (岱岳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鹿锋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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