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定点医院,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

  (六)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优先提供受助人员的返乡车票,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救助管理站救助车辆养路费免征手续。市救助管理站车辆因救助工作需要进山,由市救助管理站同泰山管理部门联系免费进入泰山景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九)妇联、团委等部门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救助保护工作尤其是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