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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按照救助管理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要综合考虑实际救助人数和物价上涨因素,建立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予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对救助巡查和跨辖区接护送费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追加。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同时,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救助管理站应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监控设备和计算机网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泰山火车站以及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同级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加强救助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人性化服务,打造服务受助人员的“温馨驿站”。

  (二)各级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机构求助,公安部门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人员真实身份;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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