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6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救助,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九)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公告,公告期为7天。7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由救助管理站送至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一年。

  (十)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其中属泰城城区内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福利院;属县(市、区)救助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送当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三、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救助设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落实救助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助管理责任,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疾病救治、跨辖区接护送、救助巡查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须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正常工作和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救助管理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