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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短期内不得重复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的,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离站。

  (六)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接回或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拒不接回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协调接回并安置受助人员。

  2、我市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接通知后,负责协调落实其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将受助人员接回安置或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接回。户籍为泰城城区之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民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在24小时之内将户籍在本辖区的受助人员接回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或其亲属、单位接回。

  (七)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将其送至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认定。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救治。泰城城区内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定点医院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辖区内所属专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对受助人员要及时接诊治疗。有关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办法处理。定点医院转至专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暂结。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认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每半年一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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