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下列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泰安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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