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