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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泰城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泰城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泰政发〔2008〕31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市区村庄综合改造的意见》(泰政发〔2004〕71号)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城中村改造步伐,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规范泰城城中村(包括“村改居”的居委会)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坚持“自求平衡、一村(居)一策”和尽量节约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合村并点,对分布零散、规模较小的村(居)实行集中联片建设,稳步推进改造工程实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捆绑打包联合改造模式。将被改造村(居)的回迁安置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可用土地,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测算出土地出让底价,同时捆绑安置条件,一次性公开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二)旧村(居)改造回迁安置与房地产开发切块分开模式。根据村(居)可用土地,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测算出回迁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将房地产开发用地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商;回迁安置用地由村(居)自行建设、安置。

  二、改造用地范围

  旧村改造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旧村占地总面积。旧村占地总面积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勘测审核,泰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确认。

  三、拆迁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采取“一村一策、村民自治”方式,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居)民大会通过并报经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四、用地及建设手续办理

  (一)回迁用地手续办理。已审批规划的旧村改造回迁用地可以办理国有划拨手续,也可以整体或者部分协议出让给村(居)委会。协议出让的地价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场价格以及有关规定提出,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协调小组确认,出让金按照泰政发〔2005〕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由两区政府组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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