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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是扎根于乡村的经济组织,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载体。市、县两级供销社要在驻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基层供销社改造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

  (三)深化市、县两级联合社改革。市、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责,积极适应为基层社、公司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要对参控股企业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为本级县联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组织机构完整和经费来源稳定。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供销社是一个有着近60年发展历史的行业,各级要妥善处理好供销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相关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基层社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社发展资金的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自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作出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属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可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各级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涉农项目资金,可用于供销社发展项目。

  (二)妥善解决供销社发展土地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社职工安置。

  (三)做好供销社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积极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适用于供销社。对供销社的历史经济包袱,凡属已经清理核查认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原则上2008年基本解决;经营性的亏损挂帐,可以采取依法破产、打包“缩水”、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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