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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统发(2008)96号)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第12次北京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总队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府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保障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强统计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机构,列入统计巡查的对象:
  (一)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机构;
  (二)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统计局派出在各区县的调查队;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三)执行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审批(备案)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发布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完成市政府和市局、总队部署的重大工作和统计调查任务情况;
  (六)区县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及统计队伍、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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