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
  第三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