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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25号)


  为切实履行申办奥运会时关于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户外广告进行临时控制的承诺,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内容合法,展现首都良好的城市风貌,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 11日至2008年9月17日期间,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控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载体
  本市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路沿线,河湖管理区域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及其表面,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和车厢内部,公共电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内部和外部等各种载体的广告。
  二、控制区域和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临时控制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具体详见附件 1)。如果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叠,则该区域按照严格控制区域标准进行控制。
  严格控制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资源只能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展示以及赞助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的广告宣传,禁止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赞助企业进行广告宣传。
  一般控制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资源优先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展示以及赞助企业的广告宣传,禁止北京奥组委确定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赞助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进行广告宣传。
  三、控制区域的处理措施
  控制区域内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由设置人在本通告发布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期间,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发布广告内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户外广告临时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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