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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2008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2008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2008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鹰潭市2008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市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壮大我市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企业和中央、省驻鹰企业)。
  二、奖励依据
  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县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办法
  (一)条管企业
  1.金融、保险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通信、商业流通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条管企业中金融、保险企业,通信、商业流通企业的市级机构及其全市范围的各分支机构,作为一户企业进行考核奖励。
  3.工业企业(含供电、石油)
  (1)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①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前三名的企业进行奖励;②发展奖,对年纳税额增幅前三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2)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最多且比上年增长的一户企业设立重大贡献奖,进行奖励。
  (3)对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企业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
  (二)地方企业
  1.工商企业
  (1)对年纳税额4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①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②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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