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受到损失时,企业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此同时,加强农民的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培育农民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鹰发〔2002〕16号)和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鹰潭市本级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案〉的通知》(鹰农产字〔2007〕06号)精神,强化扶持措施,落实奖励、税收减免、财政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市本级财政逐年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各地财政也应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
(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涉农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理念,开发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拓展质押担保方式,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落实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套用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允许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经济作物和饲养物作为抵押,允许龙头企业之间连担,允许法人代表、股东为龙头企业担保,允许合作社连保。
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对龙头企业贷款,增加贷款规模。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列入重点信贷投向,争取有效需求满足率达到95%以上。龙头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系统。
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贷款担保机制,根据经济增长水平,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和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对龙头企业放贷。
(十四)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力度。在粮食、生猪、家禽、水产、水果、苗木花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政策性保险试点,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保险公司多方合作,全程保障的“合作+保险”农业保险机制。
(十五)加大用地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可在省级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市级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在市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对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牧渔场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的省、市级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