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的阶次。
(三)划分行政处罚中罚款的自由裁量阶次有一定难度的,可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但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四、工作分工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工作。在细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区县相应执法部门的意见。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阶次,在全市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内统一适用;国家部委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不再重新细化。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阶次,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五、几点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的基础工程。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精通法律专业、执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集中时间细化行政处罚适用种类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阶次。细化结果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2008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时要做到全面、细致、不遗漏。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应广泛征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有可操作性。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要及时梳理、划分、公布,并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方便群众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处罚裁量说明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作出说明,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四)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坚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加大对滥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