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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08〕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结果应当公示。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外,要结合推进“三步式”执法,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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