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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一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生产建设、开发利用地面和地下资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环保、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发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关。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把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严防在项目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储放场堆放,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等。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理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把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要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工程的水保设施进行验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和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措施、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拒不交纳水土保持规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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