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境内、境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全省筛选50家左右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以及三年无重大违法犯罪纪录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企业由当地市州金融证券办汇总、省管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汇总后报送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商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筛选后,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每年3月对外公布。
(二)列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
2、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3、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扶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4、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6、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7、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一)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省财政从2008至201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望当年上市的企业的前期费用垫付。对每家企业的支持上限为100万元。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另行制定。
(二)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三)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上述(二)、(三)项同等优惠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