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湘政办发〔200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上市有利于募集资金,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一)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二)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
(四)企业改制成立的新企业,其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五)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债权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并按国家金融政策优先安排贷款。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