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收办法
(一)计提标准和代收比例
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为方便缴费单位计算缴纳,当年应缴纳的数额(任务)原则上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缴费单位按上述标准计提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全额代收。缴费单位名单及各单位应缴费数额由市、区总工会每年向地税机关提供。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工资总额的确定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对于企业规模小,帐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由工会和地税部门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3、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等。
(三)代收方式
1、代收时间:地税部门按月代收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每月为一个征收期。缴费单位应将市、区总工会核定的本单位当年应缴费数额分解到月,在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申报缴纳。
2、征收程序:每年3月底前,市总工会确定市直各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各区总工会确定本区域内各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并向各单位下达《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全市应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名称、应缴数额由市总工会汇总后以电子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
在征收期内,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持当地工会组织下达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通过网上申报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地税部门在受理工会经费申报时,应将缴费单位持有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与工会组织传递的电子资料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统一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缴纳地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范围与税收征管范围相一致,即各企、事业单位到缴纳税金的地税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或网上缴纳。
(四)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