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鲁办发〔2003〕23号和莱办发〔2004〕14号文件规定,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会【1999】49号)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二、代收范围
已建立工会组织并在我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财政代扣的除外),以及开业设立已满一年、应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筹备金。
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仍按原渠道拨缴、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