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莱政发〔2007〕54号)的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部分人员的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元。”调整为:“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60元。”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其中,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2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00元。”调整为:“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未成年人、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个人缴纳均为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医疗年度过渡到自然年度
第十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医疗年度。”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度基金支付延长到12月31日,延长期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统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降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