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