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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27日至2008年9月30日)。市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兴奋剂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一件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事,保障奥运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兴奋剂治理工作负总责,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并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局、青岛海关莱芜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地方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要及时将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宣传兴奋剂治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报告制度,兴奋剂治理工作进度实行周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每周五上午将辖区内、本部门的治理进展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治理成效实行阶段总结,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总结上报。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FS:PAGE]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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