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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部门负责市内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违法销售行为的监测,要及时将市内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关闭有关网站。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通信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兴奋[FS:PAGE]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通信部门要督促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信息,有效防范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规走私案件。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二)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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