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52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我市范围内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推动企业自律,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大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以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化工类生产企业进行清查,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