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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8〕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性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神贯注,切实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内容、发布程序、公开方式和发布时限等要求。要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正确引导舆论。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地铁、通信、邮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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