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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流通秩序,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保障烟草制品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第六条 申请人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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