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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地名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汉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第三十条 本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应当按照《贵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地名命名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贵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

  根据有关标准现对贵阳市城镇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等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作如下规范:

  一、街道名称一般由专名与通名组成,通名按街道长短宽窄分为大道、路、街、巷,根据需要可在通名前冠以方位词以资区别,较长的街道可分段命名。

  大道--用于宽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

  路--用于宽度在30-50米之间的道路;

  街--用于宽度在10-30米之间的道路;

  巷--用于宽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

  二、居民住宅区

  小区、新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同时必须设置配套幼儿园及小学;

  花园、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三、人工建筑物

  大楼、大厦:用以命名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

  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广场: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地、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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