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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修、更换等所需的经费,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行政区划内的界牌、桩等地名标志,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区、县(市)属地的路、街、巷、居民区、村寨标志牌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门、楼牌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所有人承担;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地名标志列入工程预算,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及时更换;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及时撤除。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地名标志上乱贴、乱画、拴绳、挂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位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命名、变更地名的;

  (二)不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或及时更换地名标志的;

  (四)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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