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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因地形地貌方式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废名。

  第八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或划界调整需要命名、更名、废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条 城镇大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建制村、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内跨行政区域的街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方案,报请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本市山、山口、山峰、山洞、山谷、山岭、丘陵、泉、江河、湖等著名或跨地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后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机场、渡口、水库、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属地管理原则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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