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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道路、居住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实体的地名规划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门命名后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实体名称审批建设规划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楼门牌的编制和使用工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件的详细地址(街、路、巷名称,楼门牌号和楼宇名称等)以所在地民政部门编制为准。

  建设、财政、城管、工商、文化、土地、房管、旅游、林业绿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地名管理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云岩、南明、小河三个区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其余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专名不得相同;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贬义字,以及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七条 地名更名、废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有侮辱人格和低级庸俗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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