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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川、河、沟、岭、坪、滩、草原、湖、泉、峡、水道、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城镇街巷、自然村寨、居民区、社区、住宅小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车站(点)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等名称;

  (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公路站、线,以及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门、楼牌等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名称。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应遵循历史沿革和保持文化传承,并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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