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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建立与事业单位职称过渡的通道。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倾斜。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四)重点帮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登记造册、建立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数据库,随时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特困家庭毕业生报名参加公务员招考免收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推荐。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并优先安排 “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岗位。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择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体制,为大学生增强就业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四、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各院校也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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