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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
(莱政发〔200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规定以外的审批许可事项。对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要归并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按照“首问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同步完成”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许可事项,要应进俱进,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制、一次告知制、一审一核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窗口授权要充分到位,杜绝“体外循环”;对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的重要审批项目,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办理。在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网上审批等服务方式。要强化延伸服务,各区、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各村要完善代办服务点,健全各项服务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全市上下贯通、左右通畅、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体系。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重新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要切实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在全面公开的基础上,突出具体环节、具体程序的公开,重点公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办理规程、收费标准和政策兑现等内容。要将“莱芜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打造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积极发展电子政务,突出时效性,尽快实现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互联互通,推动政务公开上档次、上水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凡是政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莱芜市政务公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各级各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严格审查把关,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坚决消除阻碍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进一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侵权赔偿、行政不作为追究等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继续集中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查车行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要尽快与依附的职能部门脱钩,杜绝权力寻租。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推销商品、报销费用、领取报酬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切实消除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现象。要强化主动服务和超前服务意识,切实把工作精力集中到为企业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上,严格兑现服务承诺,言出行随,行必见效,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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