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是《条例》和《办法》赋予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要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依法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做到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条件“五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近期安排听取一次地方志工作汇报,对本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着力解决本区域地方志工作与《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市地方志事业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第二轮修志编纂、出版任务的落实。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县(市、区),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着手开展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的编纂工作。要加大投入,将地方志工作编纂经费和地方志、年鉴等地方志类书籍出版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合理配置编制和人员。要努力改善地方志部门的办公条件,推进地情资料库的建设。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规定承担地方志、年鉴编纂(供稿)任务的有关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确定编纂机构或人员,并在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供稿)任务。
四、认真履行《条例》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地方志部门的自身建设
《条例》和《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从法制上确保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要拟定好市、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市、县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要认真做好地方志编纂出版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审查验收等工作,建立志书编纂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志书质量责任制,认真开好志稿评审会,严格执行志书初审、复审、验收的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志书质量。要加快对社会修志的管理,规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部门志(鉴)、行业志(鉴)、乡(镇)志编纂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地情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妥善保存、管理和使用好征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资料。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建立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提供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拓展地方志工作服务社会的领域和范围。要积极培养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改善队伍知识结构,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全市地方志工作者要尽快适应《条例》和《办法》对地方志工作者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依法修志编鉴的能力和水平,为开创我市地方志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