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具有一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GAP、GMP等相关标准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获得广东省食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委员会认证为“广东省食文化遗产”的相关产品;
(六)产业集群的支撑品牌;
(七)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八)已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