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部门、社团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吸纳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首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在广东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广东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