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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列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市和县(市)、区及建制镇中心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以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
  中心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车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价格、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车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停车提供方便。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告示。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项目改造、养护等需要停用、撤除、迁移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或者遇有大型公益活动、其他紧急事件等,需要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告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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