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
(余府办字〔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要求,现就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升整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资金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十个一”(即一片绿地、一个果园、一块菜地、一口鱼塘、一栏肉猪、一笼鸡鸭、一个沼气池、一个活动室、一个医务室、一支服务队)的要求,搞好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做到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齐备,院办经济合理发展。充公利用现有敬老院资源,需要维修的进行维修改造,容纳能力不足的进行改扩建,将全市敬老院建设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保障良好的标准敬老院,达到省二级院标准。改革现行敬老院管理体制,合理设置岗位,优化工作人员队伍,做到院务管理井然有序,有章可循;供养标准得到落实,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管理体制、工作人员配备及待遇
㈠管理体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创办、撤销敬老院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敬老院的具体管理,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办)民政所长为具体负责人;五保对象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应当向乡(镇、街道办)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办)政府与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但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