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㈠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审查、街道(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特殊的,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其享受临时救助待遇,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临时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㈡对已享受县(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生活仍非常困难的或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向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量、救助对象贫困程度的不同,以300元为一档,给予3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
㈠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市、县(区)上年度总人口每人每年0.12元和0.24元的标准编制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
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由审批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㈢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㈡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