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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㈠适用范围。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凡持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㈡基本原则。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㈠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因病造成常年收不抵支的家庭;3、因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临时救助: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㈡救助标准。根据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以300元为一档,给予3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今后临时救助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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