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其它对象的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全年在各公立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标准:
全年在各公立医院发生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按其所发生医疗费用总额的1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㈠资金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区)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除上级下达资金外,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㈡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㈢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拨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民政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实行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两级动态评议、审核、审批,除医前救助资金外,其它资金均要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有关企业)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㈠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立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发票出具单位公章)等材料。
㈡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㈢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医疗救助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审批原则上一个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