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户实施门诊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医疗费。对发放到敬老院的资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办院医务室,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在院对象进行门诊治疗。门诊救助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㈡大病医前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⑴恶性肿瘤;
⑵尿毒症(肾衰竭);
⑶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⑷脑中风;
⑸急性心肌梗塞;
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⑺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⑻颅脑损伤;
⑼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⑽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⑾红斑狼疮;
⑿脑性瘫痪;
⒀严重烧伤;
⒁严重脑外伤。
3、救助方式:
经确诊患有规定的14种大病且无钱看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可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立即出具统一格式的大病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通知书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可享受一次性限额为4000元的医前救助,随后再定期完善审批手续。医前救助资金列入救助对象全年医疗救助额度。
㈢医后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各公立医院所发生的住院或14种大病医疗费用,按其全年总金额的3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12000元(含医前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8000元(含医前救助)。
㈣大病关怀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3、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的14种大病、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自己拒绝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各类最高救助标准30%的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可救助36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可救助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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