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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⑵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户实施门诊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医疗费。对发放到敬老院的资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办院医务室,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在院对象进行门诊治疗。门诊救助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㈡大病医前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⑴恶性肿瘤;

  ⑵尿毒症(肾衰竭);

  ⑶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⑷脑中风;

  ⑸急性心肌梗塞;

  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⑺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⑻颅脑损伤;

  ⑼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⑽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⑾红斑狼疮;

  ⑿脑性瘫痪;

  ⒀严重烧伤;

  ⒁严重脑外伤。

  3、救助方式:

  经确诊患有规定的14种大病且无钱看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可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立即出具统一格式的大病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通知书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可享受一次性限额为4000元的医前救助,随后再定期完善审批手续。医前救助资金列入救助对象全年医疗救助额度。

  ㈢医后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各公立医院所发生的住院或14种大病医疗费用,按其全年总金额的3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12000元(含医前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8000元(含医前救助)。

  ㈣大病关怀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3、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的14种大病、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自己拒绝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各类最高救助标准30%的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可救助36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可救助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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